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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1200311051號 令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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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獎勵原住民族
    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博士論文組: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
    士班學生。
 (二)碩士論文組: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碩
    士班學生。
   前項獎勵對象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獎勵。
三、申請人參與評選之博碩士論文(以下簡稱論文),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主題之一:
 (一)原住民族土地地權變遷相關議題。
 (二)原住民族土地重要個案研究議題。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研究之議題。
四、論文評選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其申請文件如下:
 (一)初審:
  1.初審申請表一份(附件一)。
  2.切結書(附件二)。
  3.研究計畫授權同意書(附件三)。
  4.國民身分證影本。
  5.原住民身分證明(非原住民免附)。
  6.身分證明文件(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供相關身
   分證明文件)
  7.學生證影本。
  8.在校歷年成績單(經就讀學校蓋印證明)一份。
  9.論文研究計畫書,其格式依各校論文研究計畫格式規
   定,平裝本十份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二)複審:
  1.複審申請表一份(附件四)。
  2.論文授權同意書(附件五)。
  3.論文全文,其格式依各校論文格式規定,平裝本十份
   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4.三千字論文精要十份(附件六)、三百字論文簡介一
   份(附件七)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5.口試委員名單。
   論文如為共同著作,應由一代表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本會不另退還
  。
五、申請期間:
 (一)初審: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複審:通過初審者,應於初審結果公告次年七月一
    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向本會申請複審。
   申請人逾期或未依第四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者,本
  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六、延長論文撰寫期間:
 (一)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因故無法完成論文,致無法依
    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複審者,得向本會申
    請延長論文撰寫期間至其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且
    不得再申請延長。
 (二)前項申請延長期間者,應檢附延長論文撰寫期間申
    請書(附件八)於申請複審期間屆滿前,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三)申請延長論文撰寫期間者,應於延長撰寫期間屆滿
    前向本會申請複審,不受第五點第二款規定限制。
七、申請人應於第五點所定期間內(郵戳為憑)檢附第四點
  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二四二二O新北市新莊
    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北棟十四樓
)。
八、評選作業:
 (一)初審:
  1.本會應組成初審評選小組,就參與評選之研究計畫進
   行審查,擇優錄取,並核發初審獎勵金。
  2.本會完成初審審查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獲
   獎者名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複審:
  1.本會應組成複審評選小組,就該年參與複審階段之論
   文,擇優並分別評定為優等、甲等及佳作。
  2.本會完成複審審查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
   獲選名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九、評選方式:本會辦理前點評選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
  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十、審查基準:
 (一)初審:
  1.研究主題及研究方向對政府政策推動及社會公益之效
   益(百分之五十)。
  2.研究架構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主題之創新性與原住民族土地議題之相關聯性(
   百分之二十)。
  4.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二)複審:
  1.研究主題及研究方向對政府政策推動及社會公益之效
   益(百分之六十)。
  2.論文架構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二十)。
十一、獎勵金額及人數如下:
 (一)初審:初審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複審:
  1.博士論文組:
  (1)優等一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2)甲等二名,獎金各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3)佳作三名,獎金各新臺幣九萬元整。
  2.碩士論文組:
  (1)優等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2)甲等二名,獎金各新臺幣七萬元整。
  (3)佳作三名,獎金各新臺幣四萬元整。
十二、特別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規定,獲得深造教育獲得學位階段獎勵金或同一論
        文獲得學術專門著作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
        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二)除前款規定者外,申請人就同一論文曾向本會或其
    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獲得本會獎勵者,不得再將同
    一論文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補)
    助。
 (四)申請人之著作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申請人應依規定簽署相關文件,且所提供資料不得
    有不實、偽造之情事。
 (六)申請人不得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七)申請論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名額從缺。
 (八)通過初審者,如未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複審或延長論
    文撰寫期間,應於論文撰寫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本會(附件九)並檢送研究成果相關證
    明文件,但無研究成果者免予檢附。
 (九)申請人經本會撤銷申請資格者,不得再以同一論文
    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十三、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通過初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附
    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勵金。
 (二)通過複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具
    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
        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勵」字樣扉頁之博碩士論文
        全文五冊、論文電子檔案光碟片一片及收據向本會
        申請撥付獎勵金。
十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不得申請獎勵金;已取得
  獎勵資格者,本會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已受領之獎
  勵金。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