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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登啟不服臺東縣政府追繳溢領補償-原民訴字第1010065845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010065845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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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010065845

訴願人:登啟

   出生年月日:民國******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臺東縣海端鄉*************

訴願人不服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101522日府原經字第1010093776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受補助人於中華民國(以下同)90年以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段***地號(以下稱系爭土地)參加「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以下稱該計畫)」,並於90年、91年各別領取禁伐補償新臺幣14百元。嗣後受補助人復於91818日死亡,復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於931223日函請臺東縣政府處理,並由臺東縣海端鄉公所於93年清查發現,系爭土地非屬禁伐補償範圍,查與該計畫未合,爰於94331日以海鄉觀農字第0940002179號函撤銷受補助人90年、91年之禁伐補償。臺東縣政府復於101522日以府原經字第1010093776號函向受補助人催收禁伐補償,由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

經查,受補助人據以參加該計畫之系爭土地,非位於水庫、主要河川、次要河川及普通河川(含其支流)周邊150公尺範圍內之集水區保護林帶範圍內,而與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未合,臺東縣政府核予禁伐補償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無效事由,此瑕疵僅構成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予以撤銷之原因。惟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在尚未撤銷之前,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因此臺東縣政府有無依法撤銷核予禁伐補償之行政處分,至關重要。

再查,受補助人於91818日死亡,死亡時臺東縣政府核予禁伐補償之行政處分,仍生效力;另外,獎勵造林及補償禁伐之權利義務不具一身專屬性,依民法第1148條得由繼承人所繼受。因此臺東縣政府核予禁伐補償行政處分之瑕疵,由受補助人之繼承人所繼受,應以受補助人之繼承人為撤銷行為之相對人,並據以送達。然而臺東縣政府於94317日以府原產字第0940018177號函請臺東縣海端鄉公所逐一追繳溢領補償,臺東縣海端鄉公所據以於94331日以海鄉觀農字0940002179號函並向受補助人送達,自不可能發生送達之事實;既然未經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自不可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此亦為法務部9659日法律字第0960010498號函釋意旨之所在。

再者,臺東縣政府又於101522日以府原經字第1010093776號函請已死亡之受補助人繳還溢領款項,而非向繼受核予禁伐補償瑕疵之繼承人全體為之,自屬仍未依法撤銷。因此,臺東縣政府核予補償之行政處分雖有得撤銷之瑕疵,仍生法律效力。

據上論結,訴願人為受補助人之子,可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但臺東縣政府核予補償之行政處分,仍生法律效力,因此訴願人欠缺訴願利益而無從提起撤銷訴願。故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周成瑜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志方

中華民國101127

主任委員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