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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胡博成不服臺東縣政府追繳溢領補償-原民訴字第10100632373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0100632373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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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0100632373

訴願人:博成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臺東縣海端鄉**************

訴願人不服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101522日府原經字第1010093757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訴願人於中華民國(以下同)90年以臺東縣海端鄉崁頂段572-1地號(以下稱系爭土地)參加「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以下稱該計畫)」,並於92年領取禁伐補償新臺幣4萬元。嗣後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於931223日函請臺東縣政府處理,並由臺東縣海端鄉公所於93年清查發現,系爭土地非屬禁伐補償範圍,查與該計畫未合,爰於94331日以海鄉觀農字第0940002181號函撤銷訴願人92年之禁伐補償。訴願人迄今仍未返還經撤銷之禁伐補償,故臺東縣政府復於101522日以府原經字第1010093757號函催收業經撤銷之禁伐補償,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經查,訴願人據以參加該計畫之系爭土地,非位於水庫、主要河川、次要河川及普通河川(含其支流)周邊150公尺範圍內之集水區保護林帶範圍內,而與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未合,臺東縣政府核予禁伐補償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無效事由,此瑕疵僅構成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予以撤銷之原因。嗣後訴願人92年之禁伐補償,業經臺東縣政府於94317日以府原產字第0940018177號函請臺東縣海端鄉公所逐一追繳溢領補償,臺東縣海端鄉公所據以於94331日以海鄉觀農字第0940002181號行政處分撤銷,使核予禁伐補償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合先敘明。

再查,臺東縣政府101522日以府原經字第1010093757號函 ,僅係以書面告知訴願人就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尚未返還,應於期限內返還,否則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爾。核其性質,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不生影響訴願人權益之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周成瑜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志方

中華民國1011122

主任委員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