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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住宅專案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建字第10800593232號 令
法規體系: 公共建設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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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
    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之權責機關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主管機關:本會負責擬定制度規章、資金籌措及貸
    款年度預(決)算編列等。
 (二)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天然災害住
    宅重建貸款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
    土石流災害及經由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天然災害。
 (二)住宅重建:係指主辦機關因天然災害致原住民自有
    住宅毀損不堪居住,經評估適宜原地重建或經政府
    專案核定遷建(村)計畫,所須辦理之重建或遷建
    相關業務。
四、本貸款由本基金以貸款方式供主辦機關辦理原住民住宅
  重建。
五、本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利率以核定貸款時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減百分之
  一計息,寬減後最低利率不低於百分之零點六二五,並
  自貸款匯撥至主辦機關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時起算。
六、本貸款之申請,由主辦機關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連同下列文件送本會申請:
 (一)經議會通過之貸款計畫書及證明文件,貸款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貸款用途、年限及償還來源等。
 (二)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
 (三)計畫經費估算表(如附表一)。
 (四)債務狀況:歷年向外貸款未償還本息明細表(如附
    表二)。
 (五)財務能力:財務狀況說明表(如附表三)。
 (六)住宅重建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當地產業整體發展之
    規劃、災民居住、就學及就業等配套方案。
 (七)其他特殊文件,視實際需要提供。
七、本會受理申貸案件,由作業單位審查,提經本基金管理
  會審議同意後送本會核定,並由主辦機關將借款契約(
  如附件二)函送本會辦理簽約,簽約完成後即可申請撥
  款。
   主辦機關申請撥款時,應填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撥款申請書」(如附件三),函送本會依照契約規定
  核撥。
八、各主辦機關經本會核定之貸款,自核定之日起,逾一個
  月尚未簽約者或簽約後逾四個月尚未申請撥款者,註銷
  其貸款。但申請展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貸款未撥餘額
  應定期清理,如已無需求,應函請本會辦理註銷。
九、各主辦機關對於運用貸款之支出及償還貸款之收入財源
  均應照償債計畫列入年度預算,其財務收支應會同財政
  、主計單位共同辦理。
十、本貸款應由主辦機關在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以支付原訂借款之用途為限,如有不照原核定計畫執行
  ,移作他用或執行不當,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追回該部分貸款,並追究主辦機
  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責任。
十一、主辦機關應按照貸款契約規定日期,向本會按年平均
  償付本息,並應填製相關報表(如附件四)供本會出帳
  。
十二、本會於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主辦
  機關如未能按照貸款契約規定償付本息,亦未於規定期
  間提出延期時,除依照契約規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加
  百分之十違約金。
   主辦機關當年度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本會將於
  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款或其他例行補助款中扣減,至足
  額清償為止。
十三、主辦機關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如期償還,申請一部或
  全部展期時,應於繳款日二星期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貸
  款計畫執行之期間,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會得核
  定准予展期:
 (一)由於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以致無法
    償還貸款。
 (二)確因事實需要變更計畫,致影響重建之進行,無法
    如期償還貸款者。
 (三)其他單位配合進度未完成,致影響重建進度,無法
    如期償還貸款者。
 (四)其他展期償還原因,有特殊理由者。
   前項展期由本會查核其償還數額及展期原因後,視事
  實情況核定,並送本基金管理會備查後,應另訂新約,
  其手續與新貸相同,亦得以公文書為之,如未經核准,
  應即依照契約償還。
   申請展期因審核或因訂約手續而發生短期逾期者,除
  利息照計外,免付違約金。
十四、主辦機關如有特殊理由,第二次申請展期償還案件,
  應在繳款日一個月前提出,經本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
  ,得予展期。其手續與利息計算方式,比照第十二點規
  定辦理。
   展期加計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