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
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之權責機關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主管機關:本會負責擬定制度規章、資金籌措及貸
款年度預(決)算編列等。
(二)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天然災害住
宅重建貸款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
土石流災害及經由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天然災害。
(二)住宅重建:係指主辦機關因天然災害致原住民自有
住宅毀損不堪居住,經評估適宜原地重建或經政府
專案核定遷建(村)計畫,所須辦理之重建或遷建
相關業務。
四、本貸款由本基金以貸款方式供主辦機關辦理原住民住宅
重建。
五、本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利率以核定貸款時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減百分之
一計息,寬減後最低利率不低於百分之零點六二五,並
自貸款匯撥至主辦機關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時起算。
六、本貸款之申請,由主辦機關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連同下列文件送本會申請:
(一)經議會通過之貸款計畫書及證明文件,貸款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貸款用途、年限及償還來源等。
(二)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
(三)計畫經費估算表(如附表一)。
(四)債務狀況:歷年向外貸款未償還本息明細表(如附
表二)。
(五)財務能力:財務狀況說明表(如附表三)。
(六)住宅重建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當地產業整體發展之
規劃、災民居住、就學及就業等配套方案。
(七)其他特殊文件,視實際需要提供。
七、本會受理申貸案件,由作業單位審查,提經本基金管理
會審議同意後送本會核定,並由主辦機關將借款契約(
如附件二)函送本會辦理簽約,簽約完成後即可申請撥
款。
主辦機關申請撥款時,應填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撥款申請書」(如附件三),函送本會依照契約規定
核撥。
八、各主辦機關經本會核定之貸款,自核定之日起,逾一個
月尚未簽約者或簽約後逾四個月尚未申請撥款者,註銷
其貸款。但申請展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貸款未撥餘額
應定期清理,如已無需求,應函請本會辦理註銷。
九、各主辦機關對於運用貸款之支出及償還貸款之收入財源
均應照償債計畫列入年度預算,其財務收支應會同財政
、主計單位共同辦理。
十、本貸款應由主辦機關在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以支付原訂借款之用途為限,如有不照原核定計畫執行
,移作他用或執行不當,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追回該部分貸款,並追究主辦機
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責任。
十一、主辦機關應按照貸款契約規定日期,向本會按年平均
償付本息,並應填製相關報表(如附件四)供本會出帳
。
十二、本會於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主辦
機關如未能按照貸款契約規定償付本息,亦未於規定期
間提出延期時,除依照契約規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加
百分之十違約金。
主辦機關當年度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本會將於
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款或其他例行補助款中扣減,至足
額清償為止。
十三、主辦機關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如期償還,申請一部或
全部展期時,應於繳款日二星期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貸
款計畫執行之期間,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會得核
定准予展期:
(一)由於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以致無法
償還貸款。
(二)確因事實需要變更計畫,致影響重建之進行,無法
如期償還貸款者。
(三)其他單位配合進度未完成,致影響重建進度,無法
如期償還貸款者。
(四)其他展期償還原因,有特殊理由者。
前項展期由本會查核其償還數額及展期原因後,視事
實情況核定,並送本基金管理會備查後,應另訂新約,
其手續與新貸相同,亦得以公文書為之,如未經核准,
應即依照契約償還。
申請展期因審核或因訂約手續而發生短期逾期者,除
利息照計外,免付違約金。
十四、主辦機關如有特殊理由,第二次申請展期償還案件,
應在繳款日一個月前提出,經本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
,得予展期。其手續與利息計算方式,比照第十二點規
定辦理。
展期加計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