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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60022098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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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臺灣原
  住民族與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
  交流活動,宏揚臺灣原住民族優良傳統文化藝術,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及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
  1.經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
  2.公私立學校。
 (二)補助對象:以參加活動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
    限;來臺表演團體以屬少數民族者為限。
三、補助範圍:
 (一)參加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
    交流活動。
 (二)邀請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團體參加臺灣原住民
    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依該年度本會預算概況,及前往地區(分為歐美、
    亞洲、大陸等區),擬定每人補助額度,並以實際
    出國人數核計補助金額,其上限不得超過申請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元
    為原則。至於邀請來臺從事交流活動之團體則視其
    性質、規模、人數、來臺時間等條件,部分補助其
    場地佈置、演出及演講費等項目。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
    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申請期間於每一年度自三月至十月止,
    並於出國二個月前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或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一律採通訊申請,申請時間截止後(以
    郵戳為憑),概不受理。
 (三)申請要件:申請單位須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
    依規定提出申請書,不予受理:
  1.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計畫書(含活動名稱、宗旨
   、內容、期間、及地點)及參加人員書面簡介十份(
   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十五人)。
  3.展演活動錄影帶一只(時間二十分鐘至六十分鐘)或
   體育競技比賽之記錄證明文件。
  4.依法經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5.邀請函正本。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費,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
    者,應即報本會重新核辦。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
    封面,如附表二)。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十二
    月份出國者應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檢具領據、支出
    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
    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銷並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
    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
    文件。
七、附則:
 (一)接受補助團體應受政府機構之輔導,赴大陸地區期
    間,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如有違
    反計畫內容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請
    求償還。
 (二)經評審遴選核定之單位,以一年度內申請補助一次
    為限。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
    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