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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暨傳統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60022105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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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
  民俗文化及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發揚原住民優良文化藝
  術及激發體育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省(市)、縣(市)政府。
 (二)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省級以上原住民民間團體、公私
    立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
 (一)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包括民俗舞蹈、音樂、語言
    、歌唱、及傳統手工藝、戲劇、美術等研習活動)
    。
 (二)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全縣性或二縣以上之原住民俗文化暨傳統體育
    競技活動。
 (二)不得超體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限
    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須編自籌款。
 (四)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同一性質項目,以補
    助一次為原則。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齊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申請表(如附件一)
  3.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名稱、地點、活動內容、實
   施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二)審核: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之。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
    證者,應即函報本會重新核辦。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
    封面)(如附件二)。
 (三)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通知接受補
    助團體儘速檢送領據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到會辦理撥
    款事宜,有關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
    相關資料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報本會核備;有
    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憑審計
    機關查核。
 (四)政府機關及學校: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機關、學
    校儘速檢據送會辦理撥款事宜,於計畫執行完成一
    個月,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
    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活動支出之原始憑證、經費
    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
    相關資料送本會核銷結案。
 (五)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
    負責辦理報繳事宜,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
    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補助: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補助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
  助,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八、附則: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
    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並於活
    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
    等函報本會俾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
    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