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
民俗文化及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發揚原住民優良文化藝
術及激發體育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省(市)、縣(市)政府。
(二)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省級以上原住民民間團體、公私
立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
(一)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包括民俗舞蹈、音樂、語言
、歌唱、及傳統手工藝、戲劇、美術等研習活動)
。
(二)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全縣性或二縣以上之原住民俗文化暨傳統體育
競技活動。
(二)不得超體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限
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須編自籌款。
(四)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同一性質項目,以補
助一次為原則。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齊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申請表(如附件一)
3.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名稱、地點、活動內容、實
施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二)審核: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之。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
證者,應即函報本會重新核辦。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
封面)(如附件二)。
(三)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通知接受補
助團體儘速檢送領據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到會辦理撥
款事宜,有關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
相關資料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報本會核備;有
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憑審計
機關查核。
(四)政府機關及學校: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機關、學
校儘速檢據送會辦理撥款事宜,於計畫執行完成一
個月,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
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活動支出之原始憑證、經費
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
相關資料送本會核銷結案。
(五)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
負責辦理報繳事宜,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
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補助: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補助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
助,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八、附則: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
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並於活
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
等函報本會俾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
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