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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0960022109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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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二、目的: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共同
  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以增進原住民生活知能及適應現
  代化生活。
三、補助對象:
 (一)省(市)、縣(市)政府。
 (二)省級以上原住民民間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經教育部認定原住民重點高中(職)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成人教育:有關辦理充實原住民生活知能及內涵等
    。
 (二)老人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
    適、文化藝術、休閒生活等。
 (三)婦女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
    、衛教及才藝等。
 (四)家庭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
    家庭關係及兩性教育等。
 (五)藝文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育樂、戲劇、歌謠、舞
    蹈、編織、雕刻、民俗文化等。
 (六)族語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族語推廣。
 (七)法治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守法守紀及權益保障等
    。
五、實施對象:以原住民為對象。
六、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依據前項辦理項目及內容,針對原住民
    實際需求,應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研提
    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一、二)二份(含依據
    、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
    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請
    本會補助金額等項目)送會核辦。
 (二)各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報本會核辦。
七、審查作業: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並於每月月底審查之
  。
 (一)審查原則:
  1.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2.原住民受益程度。
  3.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4.以往辦理之績效。
  5.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
   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金額)。
  6.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
 (二)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教育文化處辦理。
八、補助原則:
 (一)每單位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並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最高限額為原則。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
    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同一申請案經本會核列為「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隊
    扶植」、「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暨體育競技活動作
    業要點」等項目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九、輔導與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並
    給予必要之協 助,以求計畫之落實,本會亦得派
    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得推薦參選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
    個人表揚。
十、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教育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
    受理。
 (三)經費核銷方式:
  1.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請受補助團體
   儘速檢據送會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
   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含活動執行
   自評表)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備;有關活動支出原始
   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2.公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認定原住民重點高中(職
   )學校: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請受助單位儘速
   檢據送會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
   ,依照「支出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
   序裝訂),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
   、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相關資料送本
   會核銷(如附件四)。
  3.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底始完成者,報本會核
   銷作業最遲應於十二月五日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
   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