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系統並
採晉階方式長期培育原住民自助文化研究人才及部落文
史工作者,充分結合研究理論與研究實務經驗,培養獨
立研究能力,以傳承及發展原住民族文化,特定訂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凡參加本會主辦或委辦「原住民自助文化研
習營隊」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課程,並評鑑合格之
學員。
三、研究範圍:
(一)家族生命史。
(二)各族神話、傳說詮釋。
(三)部落史。
(四)傳統樂舞。
(五)民族語言。
(六)藝術及建築。
(七)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研究。
四、補助金額:
(一)按前述補助對象之班別,其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分別補助研究經費新台幣陸萬元、捌萬元、壹拾
萬元等;另研究成果經評選優等者,得另頒獎勵金
。
(二)補助研究經費於研究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二分之一
,並俟研究報告十本送本會後,再予撥付尾款。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時間: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及
同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一)及研究計畫書各十份,逕送本會
受委辦單位彙整,俾利審查,每年每次申請一種研
究類別為限。
(二)研究審核方式:
1.研究計畫書審查:由本會及受委辦單位成立評審小組
就研究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推薦指導教授並
核定補助研究經費。
2. 研究報告審查:
(1)由本會評審小組及指導教授,就研究計畫之期中
、期末報告進行評審。
(2)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應依評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
後,將報告內容儲存於磁碟片連同書面報告彙送
本會。
六、研究完成期限: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
情形未能如期完成者,應向本會申請延期,最多延長一
個月,但不得跨越會計年度。如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放
棄補助,並繳回已領之補助經費。
七、著作權歸屬:本項完成之研究計畫,著作財產權悉歸本
會所有,申請人保有著作人格權,惟於本研究計畫範圍
內,申請人不得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研究報告內容未經
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自行或為他人對外發表
,若有違反,申請人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八、研究計畫或報告格式:由本會或受委辦單位於實施研究
方法理論與實務研究研習課程時指導,其基本形式應符
合學術研究計畫或研究報告之格式。
九、發表與出版:本會得視需要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或研討
會,並出版論文集。
十、其他經費:舉辦論文發表會或研討會及出版論文集等所
需之經費,由本會或受委辦單位相關計畫編列經費概算
表支應。
十一、附則:
(一)己獲其他補助或研究經費而完成之著作,不得再依
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
(二)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
理者,應即申報本會重新核定或繳回所領補助金。
(三)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著作,須註明接受本會補助。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五)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本會得
撤銷補助及追回所領補助金。
十二、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本會得撤
銷補助及追回所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