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原住民
傳播團體推動傳播事務,建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觀點之
發言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扶植對象: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目的事業為大眾傳播或
媒體相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
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
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本會認定者。
三、扶植範圍:扶植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
(一)辦理原住民媒體、傳播、創新傳佈事務有關之學術
調查、研究、紀錄等計畫。
(二)宣導原住民政策之計畫。
(三)運用傳播媒體普及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之計畫。
(四)協助原住民地區文化產業、農特產品之媒體行銷計
畫。
(五)創新或推廣原住民族音樂、舞蹈之媒體相關計畫。
(六)整合國內、國外原住民族資源媒體合作計畫。
(七)製播原住民族重大議題、祭典或重要民俗文化為主
題之廣電節目計畫。
(八)製作以闡揚原住民族精神與文化特質內容之形象廣
告計畫。
(九)其他有關推展原住民族傳播事務之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以提出二項計畫之補助
為限。
(二)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並以新
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三)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
補助款占結算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三分之二者,
本會將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四)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而尚未結案之團體,不得再行提
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當年四月至次年三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或執
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三月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
提出申請。當年十月至次年九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
之節目或執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九月檢具下列
文件送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成員組成名冊。(附件二)
3.計畫書。
4.經費需求明細表。(附件三)
5.目的事業主管申請核准設立之證明函影本。
6.原住民身分之資格文件。
(二)本會對前項各款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
出其他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內補正。未於規定期
限內提出申請或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但截
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使申請單位無法
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本會得公告延期受理。
六、審查作業方式:
(一)由本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再進行計畫答詢
。
(二)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由承辦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構想是否符合本要點宗旨需求。
(二)整體效果是否能提升原住民族利益。
(三)計畫是否具執行意義。
(四)計畫是否具成效前景。
(五)申請單位是否能有持續經營之潛力。
(六)計畫是否合乎時宜。
八、經費核銷方式:
(一)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
內,掣據及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攤表、成果報
告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
素外,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事由發生
後十天內報本會重新核辦。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全數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款。
九、附則:
(一)為求計畫落實,本會得組成訪視小組實地瞭解執行
情形,並得提出建議及協助。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情
事,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全數追繳已撥付款項,
且限制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遇有與原申請計畫不符、經費有虛報浮報、或拒不
改善其執行偏差者,本會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期間,遇有經費不足之情形
,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
額。
(五)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時應於所有宣導物件中擇適
當位置或時機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扶植計
畫」字樣。
(六)受扶植之團體應擔保其媒體使用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如侵害
他人著作權而導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
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
(七)受扶植之團體應同意就補助案所完成之成果,無償
授權本會進行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八)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