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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衛字第0960002755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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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二、目的: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原住民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
  提升其專業技能。
三、獎勵對象與標準:原住民參加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
  合格,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甲、乙、丙級或單
  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其標準如下:
 (一)甲級發給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在校學生三萬
    元),乙級發給一萬元(在校學生同),丙級發給
    五千元(在校學生同)。
 (二)取得單一級證照者,比照本項第一款發給。
四、獎勵方式:每人每級申請一次為限,單一級亦同。
五、申請程序及時限: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一年內
  檢具左列文件向本會委託承辦之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最近六個月內之戶藉謄本正本一份應註明「平地」
    或「山地」原住民字樣。
 (三)證照影本一份。
 (四)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學生證影本一份(社會人士免繳)。
   在校學生由就讀學校統一申辦。
六、本要點生效前取得證照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七、經費預算: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