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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太麻里地區農會不服臺東縣政府駁回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事件-原民訴字第0990041660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0990041660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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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0990041660

訴願人:太麻里地區農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事件,不服臺東縣政府99430日府原地字第0993016647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向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申請承租太麻里鄉金富段112‑2地號原住民保留地,經該鄉公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轉報原處分機關審核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申請文件不備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遂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下列文件:一、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二、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四、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措施,規範第三項第四款之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

依上揭條文規定,訴願人申請承租原住民保留地時,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之文件,申請時亦應檢具「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等文件,經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原處分機關核准。是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等文件,均屬前開辦法明定應備文件,且前開文件係為供原處分機關審酌裁量前開申請案件是否有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必要相關文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未檢具前開法規所定應備文件為由而駁回訴願人之申請,依法尚無違誤或不當。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明淵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林淑雅

委員  梁義佳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志方

中華民國99727

主任委員 孫大川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