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010020996號
訴願人:林露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臺中市******************
訴願人林露君不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100年8月
31日中市原經字第1000006744號函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0
年9月9日和平區管字第1000014073號函,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本案訴願內容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1年2月15日以府授法訴
字第1010023910號及府授法訴字第1010023902號訴願決定均
不受理在案。訴願人若不服臺中市政府前揭訴願決定,依訴
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於臺中市政
府作成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之翌日起,於二個月內向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王美蘋
Akiku.Haisum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林淑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周成瑜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志方
主任委員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