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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林露不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100年8月31日中市原經字第1000006744號函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0年9月9日和平區管字第1000014073號函-原民訴字第1010020996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1010020996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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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010020996號
訴願人:林露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臺中市******************
 訴願人林露君不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100年8月
31日中市原經字第1000006744號函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100
年9月9日和平區管字第1000014073號函,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本案訴願內容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1年2月15日以府授法訴
字第1010023910號及府授法訴字第1010023902號訴願決定均
不受理在案。訴願人若不服臺中市政府前揭訴願決定,依訴
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於臺中市政
府作成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之翌日起,於二個月內向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王美蘋

                    AkikuHaisum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林淑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周成瑜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蔡志方

中華民國101411

主任委員 孫   大   川

     Paelabang danapan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