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所頒授之原住民
族工藝師標章與原住民族工藝精品標章健全管理,並使
申請人使用標章及申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時有所規範,
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會核定授予工藝師標章或工藝精品標章時,應為下列
附款:
(一)自本處分送達日起二年內,申請人得使用工藝師標
章或工藝精品標章。
(二)本須知所稱工藝師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
將工藝師標章用於工藝師本人及其商品、服務或有
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
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工藝師。
(三)本須知所稱工藝精品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
,將工藝精品標章用於商品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
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
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工藝精品。
(四)使用標章時,應依標章規範手冊所訂之標準圖樣及
規格製作,並標註證書證號。
(五)標章之使用,應遵守「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
點」、「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及本
須知之規定。
(六)本會得調查標章使用情形,申請人應依本會之需求
提出書面報告或配合訪查。
(七)申請人違反本處分附款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本處
分之一部或全部。
三、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時,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
(一)經審查通過,但尚未獲得標章使用授權,即擅自套
印或標示使用標章。
(二)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
(三)違反標章規格、圖示、使用規定。
(四)拒絕接受或不配合本會調查標章使用情形。
(五)自行變換標章或加附記,致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
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六)使用標章於未經認證之人員或作品。
(七)擅自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七點、「
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
(九)其他不符本須知規定,經本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四、違規處理:
(一)凡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者
,第一次經查獲者,應予以警告,並限期一個月內
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經查違反者,處以停止使
用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查獲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標章。
(二)凡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者,得
撤銷或廢止其使用標章。
(三)凡未依規定取得標章之使用授權而使用,及未依規
定使用標章之情節重大或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本
會應公告行為人及產品名稱,並函送司法、檢察機
關處理。
五、追蹤查核:本會為追蹤、了解及管理標章之使用,得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六、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一)凡於授權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期間,無違反
本須知之規定者,得於標章授權期滿前二個月,申
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二)本會准予展延者,由本會另頒授權證書。但不得重
複申請「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獎勵輔導要點
」所定之獎勵補助。
七、展延作業:
(一)申請資格:已獲「原住民族工藝師標章」之工藝師
,及已獲「原住民族工藝精品標章」之被授權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需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二個月
前提出展延申請。但於本須知生效前,其授權使用
期限已屆滿或距期滿日不足二個月者,得於本須知
生效後二個月內申請展延。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本
會應予駁回。
(三)申請程序: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申請文
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甄選類別及
產品類別:
1.標章使用期限展延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2.原頒授之原住民族工藝師或工藝精品證書影本一份。
3.工藝師創作實績申報表(附件二,申請工藝師標章展
延)。
4.工藝精品銷售實績申報表(附件三,申請工藝精品標
章展延)。
(四)審查作業:標章展延申請,採書面審查,由本會委
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
前,針對申請人之展延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五)審查基準:展延申請之審查基準包括:
1.無違反本須知第三點之事項。
2.申請工藝師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工藝創作與技藝
傳承。
3.申請工藝精品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認證產品之生
產與銷售。
(六)審核結果核定與通知:准予展延者,由本會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並另頒授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