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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衛字第0990035275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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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設置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獎勵對象,係指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
 港區內僱用原住民人數,超過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應僱用人數者。但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自由港區
 事業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
 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區內之
 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第四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
 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
 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
    原住民勞工五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
    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
    原住民勞工三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
    一幀。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
 關表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