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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敦親睦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綜字第1110001652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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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協助鄰近原住民鄉鎮之共榮發展,並有效運用及合
  理分配有限預算資源,提昇補助效益,特訂定「敦親睦
  鄰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三、補助事項:
 (一)辦理部落基礎公共建設及充實設備。
 (二)辦理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與研習。
 (三)辦理原住民族民俗文化活動與研習。
四、申請程序規定:
 (一)當年度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納入鄉公所年度預算
    。
 (二)本局受理計畫期限:受補助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二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報實施計畫送本
    局審核。
 (三)本局審核實施計畫期限:本局於收到受補助單位實
    施計畫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程序。
 (四)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執行期限:受補助單位提送實
    施計畫之辦理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計畫辦理時間逾八月三十一日者,本局恕不受理
    。
 (五)實施計畫內容未完備者,本局得定一定期限請受補
    助單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若同一案件已向二個(或以上)機關申請補(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審查方式: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局各單
  位主管擔任,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為召集人,就受補助
  單位提送實施計畫辦理個案書面審查。
六、不予補助項目及活動:
 (一)不予補助項目: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
    機)車採購及燃料費用。
 (二)不予補助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
 (三)其他經本局核定不予補助項目及活動。
七、受補助單位之注意事項:
 (一)本局對受補助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
    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
    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無正當理由
    逾越結報期限者,本局將予列管,並列入次年度補
    助之考量。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建立財
    產管理辦法俾供查核。
八、受補助單位如因實際需要需變更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
  本局同意。
九、經費撥付程序:受補助單位提送實施計畫並經本局審核
  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經費結報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將成果報告書
    (附表一)、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二)各三份函
    送本局辦理結報。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應於預算年度內依實施計畫
    期限完成執行,若有剩餘款亦應一併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十二、本局對補助對象及實施範圍,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