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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2002904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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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
  住民住宅重建,鼓勵受災戶於住宅重建時,營造與當地
  自然景觀及人文環境相調和之建築式樣,塑造原住民家
  屋優質、美觀之生活環境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九二一地震致自有住宅全倒或半
  倒之原住民受災戶或「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整建及
  遷住戶。
三、本要點之獎勵補助,每戶以一住宅單位為限。
   前項所稱一住宅單位,指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具有起
  居室、臥室、廚房及衛浴等室內空間及居住機能者。
   每一住宅單位之獎勵補助標準如下:
 (一)住宅之重建、新建及改建: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不
    小於五十平方公尺(約十五坪)者,每一住宅單位
    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住宅之修建:每一住宅單位以十萬元為限。
四、申請獎勵補助之住宅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以下之項目及式
  樣,但建購住宅地點位於都會區者除外:
 (一)屋頂層(含屋頂突出物)及外牆之材質及色彩應配
    合當地自然環境景觀或人文特色,經所轄鄉(鎮、
    市)公所認可。
 (二)建築基地之空地(包括通路、停車空間、圍牆綠籬
    及其他必要設施)及圍牆,應配合景觀予以綠美化
    ,並鼓勵採用透水性佳之舖面材料:圍牆購材應與
    建築物本體之外觀材質相配合,其高度以不超過一
    點二公尺為原則,需超出部分宜以縷空設計處理並
    鼓勵採用軟性或穿透性之材料。
   如有必要,鄉(鎮、市)公所得就各當地之特色,統
  一規定前項建築物之建築材料、材質及色彩,並陳報縣
  政府備查。
五、聚落重建規劃團隊得依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風格或
  地方文化特性,設計住宅式樣或採用指定之住宅設計式
  樣(如政府已頒用之標準圖說),經該轄管鄉(鎮、市
  )公所認可並陳報縣政府同意備查者,得依本要點予以
  獎勵補助,不受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六、本要點獎勵補助之申請,應向該轄管鄉(鎮、市)公所
  提出,經鄉(鎮、市)公所主辦單位勘查、審核符合本
  要點規定者,撥發獎勵補助費。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建造執照影本各二份;
    或修建住宅之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
    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影本及完工照片、原始支出
    憑證各二份。
 (三)申請人切結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二)。
七、住宅已重新興、修完成者,亦得向該轄管鄉(鎮、市)
  公所申請獎勵補助,經鄉(鎮、市)公所主辦單位勘查
  、審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撥發獎勵補助費。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建築物完工後各立面照片。
 (三)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使用執照影本各二份;
    或修建住宅之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
 (四)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完
    工照片、原始支出憑證各二份。
 (五)申請人切結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二)。
八、申請人應依審核通過之樣式興、修建住宅;未經該轄管
  鄉(鎮、市)公所同意而不依原申請樣式興、修建,興
  建完成後未取得使用執照或二年內任意改變住宅造型外
  觀、材質、色彩者,該轄管鄉(鎮、市)公所應收回全
  部獎勵補助費。
九、取得本要點獎勵補助金者,得同時申請各種優惠住宅貸
  款及其他補助。
十、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季結束前五日,彙整已核准獎
  勵補助之名冊,併同執行成果戶數統計表陳報縣政府備
  查,並副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