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財團法
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
及監察人遴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公開
遴選:
(一)具區域及族群代表性之原住民。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
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
(三)從事原住民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工作,成
就卓著。
(四)熱心原住民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之社會公
正人士。
監察人除具前項資格之一者外,應具有傳播、法律、
會計或財務等相關學識或經驗。
三、本會為遴聘董事、監察人前,應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學
校、民間團體、個人之推薦或個人等自我推薦。
四、本會應就具有與遴選事宜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聘(
派)遴選審查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任期三年。其中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指派之。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
一,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五、遴選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視情節命其迴
避或解聘: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候選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候選人之推薦人時。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與候選人有相同利益時。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候選人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或代理關係時。
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評選偏頗或有偏頗之虞時,候選人得檢具原因及事
實,於遴選完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該委員
迴避或解聘。
六、遴選審查委員會議遴選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董事、監察人人數二分之
一,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各類人選
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二)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為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以內親屬或曾有此關係。
(三)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
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
(四)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
四條所定情形者,不得遴聘為董事。
七、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遴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會就候選人資格進行書面審查。但有資
格不符或文件不備者,應以書面通知候選人限期補
正,但如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
(二)複審:由遴選審查委員先進行書面審查,評選項目
為候選人之學識、經驗能力,配分各占百分之五十
,於董事部分至多取二十五名,監察人部分至多取
八名進入面試,面試評選項目為候選人之原住民主
體性認知、基金會經營理念與規劃,配分各佔百分
之五十。
八、遴選審查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九、本會公開推薦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
二十一日。
十、遴選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遴選審查委員會議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人選名單,
由本會核定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後聘任之。
十二、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出缺時補選之程序準用本要點
有關遴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