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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呆帳收回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09300070582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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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承辦金融機構積極催討呆帳,以加速收回呆帳款
  項,維持基金規模及運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已轉銷呆帳案件之後續追償等工作之
  手續費,依照本會委託契約書訂定之。
   前項清理呆帳之成果,以每一會計年度為一期,當期
  收回並整帳之金額累計達一定標準者,就催收有關人員
  於適當場所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三、按當期收回並整帳之金額每十萬元者,核予嘉獎一人次
  ,惟每一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每期敘獎人數以不超過
  十人次及每人最高以嘉獎五次為限。
四、承辦金融機構總行管理單位,本會俟其整體執行成效,
  另專案予敘獎。
五、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