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承辦金融機構積極催討呆帳,以加速收回呆帳款
項,維持基金規模及運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已轉銷呆帳案件之後續追償等工作之
手續費,依照本會委託契約書訂定之。
前項清理呆帳之成果,以每一會計年度為一期,當期
收回並整帳之金額累計達一定標準者,就催收有關人員
於適當場所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三、按當期收回並整帳之金額每十萬元者,核予嘉獎一人次
,惟每一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每期敘獎人數以不超過
十人次及每人最高以嘉獎五次為限。
四、承辦金融機構總行管理單位,本會俟其整體執行成效,
另專案予敘獎。
五、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