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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阿美族終身學習協會不服花蓮縣政府撤銷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獎勵金事件-原民訴字第0980153122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訴字第0980153122號
法規體系: 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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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0980153122號
訴願人: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阿美族終身學習協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獎勵金事件,不服花蓮縣政府97年6月5日府原行字第0970083252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到決定書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辦理花蓮縣政府96年度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計畫委託辦理勞務採購案,案經本會與教育部評鑑獲甲等成績,同意頒發獎勵金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訴願人無意願續辦97年度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花蓮縣政府依教育部97年5月23日台社(一)字第0970086079號函釋及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評鑑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歸繳獎勵金30萬元予教育部。
  理 由
 一、 本件訴願人辦理花蓮縣政府96年度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計畫委託辦理勞務採購案,前經花蓮縣政府於97年4月21日以府原行字第0970058009號函請訴願人於97年5月15日前將相關研習計畫函送花蓮縣政府審核。同(97)年4月29日府原行字第0970063101號函知訴願人其辦理96年度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計畫執行成果,經評鑑成績符合勞務採購契約第14條後續增購條件,花蓮縣政府同意續約一年。訴願人於97年5月6日美終教福字第097008號函復:「本會理監事會決議,97年度無意願續辦是項業務」。花蓮縣政府於97年6月5日以府原行字第0970083252號函函請訴願人歸繳獎勵金30萬元,該號函係屬行政處分。
 二、本會與教育部於96年6月13日共同會銜修正發布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評鑑要點(下稱本要點),評鑑方式係按本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由本會與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另按本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獎勵用途限於辦理教學研討、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合先敘明。
 三、按本要點之立法目的,獎勵金是對於各該學年度已辦理教學活動的優異部落社區大學給予嗣後獎勵,與訴願人是否續辦另一學年度社區大學並無關連。獎勵金為部落社區大學之績效而個別核發,與一般辦理部落社區大學之經費有別,只要該筆獎勵金確實用於「辦理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學習」,即可由訴願人辦理核銷。本要點規定之「年度結算前」,僅為獎勵金使用、核銷時間之規定,不因訴願人未續辦部落社區大學而有獎勵金支用事實不能之情形。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委員 李慶義
委員 林淑雅
委員 林長振
委員 洪玉萊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鍾興華

委員 陳淑敏

中華民國980331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