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09700374092號
訴願人:李秋香 住南投縣仁愛鄉*******************
李小玲 住同上
代理人:李小玉 住同上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登記事件,不服南投縣政府96年6月25日府授原產字第09601105610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登記事件,不服南投縣政府96年6月25日府授原產字第09601105610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定有明文。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3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本案訴願人就南投縣政府96年6月25日府授原產字第09601105610號函提起訴願,惟查前揭函係訴願人向南投縣政府陳情撤銷霧社段536地號原住民保留地李春菊君耕作權及阮任勇君所有權之登記,南投縣政府即就前述陳情事項擬議意見陳報本會略以:「本案是否為原住民間之耕作權或所有權買賣移轉,其私下轉讓,未經他人檢舉,非地方行政機關權管。……本案既經陳請人尋司法解決,宜待司法裁決情形再議。」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自難謂為行政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明淵
委員 李慶義
委員 洪玉萊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鍾興華
中華民國97年08月18日
主任委員 章 仁 香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