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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住民住宅重建各項補助款設立專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2002904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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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原住民住宅重建及「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整建及
  遷住戶,免受自備(頭期)款不足因素影響,造成無法
  興建住宅,由各管轄鄉公所設立「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戶
  」統籌各項補助款,依興建進度撥款,並由鄉公所派員
  專辦,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對象,係指九二一地震致自用住宅全倒或半
  倒之原住民受災戶及行政院核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
  」之整建及遷住戶,需新建住宅者。
三、專戶處理項目:
 (一)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符合「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
    助要點」規定之住戶,新建每一住宅單位新台幣二
    十萬元。
 (二)搬遷補助費:「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遷住戶,
    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十五萬元。
 (三)其他民間捐款:由捐款單位依捐款額度訂定每戶分
    配補助金額。
四、興建住宅所需費用,除前項專戶內之補助款外,應由申
  請戶自籌或逕向其他單位依其補助規定申辦配合。
五、作業程序:
 (一)由各鄉公所先調查住宅重建戶意願,針對遷住戶及
    有設立專戶意願之重建戶,依各補助單位之申請規
    定,訂定一種申請書件,輔導重建戶提出申請及切
    結同意將其補助費設立專戶處理,並由各鄉公所進
    行審查及於其鄉庫設立「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戶」,
    經鄉公所定期統計審查合格戶數及補助金額後,再
    將所需補助款匯入所設立重建專戶內。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格式由各
    鄉公所訂定】。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建造執照影本,或整建住
   宅之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
   任一項證明影本各二份。
  3.申請人切結書一式二份。
 (二)由重建戶自行遴選或由遷住委員會統籌遴選興建住
    宅之營造廠商,並議定興建費用後,即進行興建住
    宅;但自力造屋者除外。
 (三)撥款規定:營造廠商或自力造屋之重建戶向鄉公所
    提出申請撥款,經鄉公所會同遷住委員會(未成立
    者免會同)審查符合進度後,由重建專戶依以下規
    定分三期撥付:
  1.以遴選方式興建住宅者:
  (1)營造廠商依設計圖進行施工進度達三○%,撥付
     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三○%。
  (2)施工進度達六○%,撥付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三
     ○%。
  (3)施工進度達一○○%,並輔導取得使用執照後,
     撥付營造廠商全數補助款四○%(尾款);至工
     程保固金由住戶與營造廠商議定期限及額度後,
     自行於住戶自籌款內扣除。
  2.以自力造屋方式者:
  (1)建築物基礎構造完成者,撥付重建戶全數補助款
     三○%。
  (2)建築物屋頂及外牆構造完成者,撥付重建戶全數
     補助款三○%。
  (3)建築物已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撥付重
     建戶全數補助款四○%(尾款)。
     營造廠商或自力造屋之重建戶提出申請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格式由各鄉公所訂定】。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新建(增建、改建)住宅之施工進度表、照片或
     使用執照影本各二份。
六、取得本作業要點補助者,得同時申請各種優惠住宅貸款
  及其他補助;或依「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辦
  理九二一災區三三三融資造屋方案作業要點」規定,申
  請營建週轉金辦理住宅重建。
七、鄉公所應於每三個月結束前五日,彙整重建專戶已核准
  之名冊,併同執行成果戶數及金額統計表陳報縣政府備
  查,並副知相關補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