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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企字第092003669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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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
  族自治制度,特設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諮詢小組(以
  下簡稱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自治政策法規之諮詢。
 (二)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自治推動組織。
 (三)原住民族自治相關資料之蒐集。
 (四)其他本會指派任務。
三、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本
  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四、諮詢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本會主任委員
  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
  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五、諮詢小組之一般事務,由本會企劃處人員辦理。
六、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特殊需要,得加開
  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諮詢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
  學者列席。
八、諮詢小組之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會議者,本會得解派(
  聘)之;不出席次數累積達五次者,亦同。
九、諮詢小組應得視需要訪視原住民族各族之自治推動組織
  。
十、諮詢小組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
  集、研究或整理原住民族自治之資料。
十一、諮詢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
  兼任之委員出席會議時,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補助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