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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030020283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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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個案計畫,指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
    計畫、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
    改良擴充計畫及其他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三、個案計畫應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
    會管制與本會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
    管制)三級管考並分工如下,並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
    考。
  (一)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辦理計畫
        之審查、進度之管制、計畫評核工作。
  (二)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
  (三)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主辦
        計畫管制及自評作業。
      跨機關執行之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負組織、協
    調、統合及控制之責,協同相關機關推動,並成立專案
    小組強化管理。跨機關執行之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
    ,得準用之。
四、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行政院
        管制。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行政院管制。
  (三)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
  (一)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二)本會二個以上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
        畫。
  (三)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四)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為自行管制
    計畫。但屬例行性、經常性工作,不在此限。
五、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依前點規定提報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並登
    錄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計畫管理資
    訊網);其屬跨機關執行之計畫,應特別予以標明。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初審並彙陳前項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經首長核定後,於每年十月底前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發會)。
      前項審查結果經行政院核定後,將於計畫管理資訊網
    公告。
六、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研擬
    個案計畫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依下列
    期程送至綜合規劃處,以完成審定及公告作業,並作為
    執行及管制依據: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由各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研
        擬作業計畫,於每年一月八日前送至綜合規劃處。
        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首長核定,於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函送國發會複審後公告。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各計畫主辦單位
        或機關(構)研擬作業計畫,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
        前送至綜合規劃處。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
        首長核定,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於計畫管理資訊
        網完成公告。
      前項作業計畫格式,悉依計畫管理管理資訊網所定格
    式撰擬。
      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由國發會或本
    會綜合規劃處視業務性質指定單一機關或單位負責綜合
    作業。該機關或單位應主動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
    位之分工,於第一項規定時限前,彙擬作業計畫。
七、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八日前
    至計畫管理資訊網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綜合規劃處為
    確保資料之正確,應於每月十日前審查主辦單位或機關
    (構)提報之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並依計畫性質完成
    下述程序:
  (一)政院管制計畫完成初審後,提送國發會辦理複審及
        公告。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完成審查後,即予公
        告。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或機關(構)
        應立即檢討落後原因,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綜合
        規劃處應提出管考建議並適時協助解決問題。
      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機關或單
    位得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
    單位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為每月;部會管
    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為每三個月。
      本會政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執
    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按季簽陳首長審閱或提報本會主
    管會報報告。
八、本會年度管制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主辦單位及機關(
    構)應建立管控機制,並得視需求自行辦理實地查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綜合規劃處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簽請辦理實地查證工作
    ,同時訪查主辦單位或機關(構)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必要時得請主計室派員共同
    辦理:
  (一)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查
        證者。
  (二)計畫落後達二個月以上且幅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計畫落後達三個月以上且幅度超過百分之三。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實地查驗之單位或機關,應於查證
    結束二週內完成查驗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定後,將檢討建
    議函送受查證單位或機關檢討改進及管考辦理情形。
九、本會應組成個案計畫評核小組,成員由本會首長指派。
    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工作並統籌負責相關評核作業,主
    計室協助參與。
      各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前一
    年度管制計畫自評。由綜合規劃處彙整提報評核小組審
    查,依計畫性質,完成下列工作:
  (一)院管制計畫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
        成評核結果及公告。
      評核項目及權重,除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報告規定外,其餘計畫應
    依下述標準為之:
  (一)計畫管理(占百分之四十):表報提報作業(百分
        之十)、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百分之十)、預算
        控制情形(百分之二十)。
  (二)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五):特殊績效(百分之五)
        。
  (三)年度目標達成情形(占百分之五十五):由各主辦
        單位及機關(構)自訂目標項目及權重。
      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
    參與,或要求主辦單會或機關(構)派員列席說明或提
    供實地查證評核資料。
      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其等第標準如
    下:
  (一)分數達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乙等。
  (四)未達七十分為丙等。
      綜合規劃處應依前項規定將評核結果簽陳首長核定後
    ,辦理公告事宜。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依評核結果
    改善執行缺失,及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十、政院管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
    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獎懲。但同一
    計畫已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專
    案簽陳首長核定。但同一計畫已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
十一、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貫徹執行作業計畫,除另有
    規定外,不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影響作
    業計畫之執行者,始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一)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二)制度或法規變更。
  (三)年度計畫預算或資源增減。
  (四)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致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
    為範圍外,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
    要點修正後,始得提出。
      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不能繼
    續執行作業計畫者,得申請解除管制:
  (一)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
  (三)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
  (四)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申請調整或解除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及機
    關(構)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作
    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層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解除管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由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提出,經
        綜合規劃處初審,簽陳首長初核後,轉行政院核定
        。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主辦單位或機關(
        構)提出,經綜合規劃處初審,簽陳首長核定後公
        告。但申請解除,應提送國發會備查。
十二、主辦單位及機關(構)之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
    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
    ,主辦單位及機關(構)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申請免予
    評定分數並簽陳首長核定,屬政院管制計畫者,應於當
    年度十月底前透過計畫管理資訊網送國發會轉陳行政院
    ,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
      前項免予評定之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次年二
    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政院管制計畫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由國
    發會併同其他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十三、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年度中新增個案計畫者
    ,應於計畫核定後十日內通知綜合規劃處,並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
    定納入管考。
十四、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個案計畫屬中央對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
    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五、依本注意事項填報之相關資料,除涉及機密之個案計
    畫外,應透過計畫管理資訊網數位化,並經權責主管核
    可後傳送。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
    檢視、更新所掌作業計畫資料。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得視管制及評核機制運
    作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