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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20032677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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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避免莫拉克風災影響受災戶原住民學生學業,並減輕受
  災戶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特提供災害助學金,以協助
  原住民學生渡過難關,安心就學。
二、實施對象:凡設籍或居住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因風災父
  母死亡、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或經認定為家庭生活
  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三、受理機關:
 (一)初審:
  1.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
   所提出申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彙
   送本會複審。
  2.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符
   合規定者,造冊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
  1.高中職以上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
   匯申請學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2.國民中小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函請學校檢具領
   據及學生印領清冊送本會請款,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
   帳戶,由學校轉發申請學生。
四、救助資格、對象及金額(如附表):除家庭生活困難之
  受災戶項目得同時提出申請外,其餘每人限申請一項。
五、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應附證件:
 (一)父母死亡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
  2.死亡證明書乙份。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5.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受損證明正本及影
   本各乙份(初審機關檢驗後於影本蓋「與正本相符」
   之戳章,正本發還申請人)。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或原有建
   築物水費、電費收據、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
   本乙份。
  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5.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表一)。
  6.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7.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
  2.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3.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4.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格式如
   附表三)。
  5.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就讀國民中小學受災戶原住民學生申請以上各款災害助
  學金,由學校統一提出申請者,得免附下列證件:
 (一)領款收據。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
 (三)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四)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
八、租賃他人房屋者,不得以其房東所有之受損房屋提出申
  請。
九、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有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追回繳
  還助學金,受理機關如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