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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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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
    埔族群語言及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之對象:
 (一)個人或依據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
三、補助之項目及經費:
 (一)平埔族群文化、語言之學術研究、研討會或相關研
    習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平埔族群文化、語言著作之出版,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但出版平埔族群語言字典,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
 (三)平埔族群祭祀、慶典或相關文化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四)平埔族群傳統體育競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
    萬元。
四、補助之原則:
 (一)案件之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並不得少於補助經費之百
    分之五。
 (三)每年僅得就同一補助項目補助一次,並不得超過二
    項。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
    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
    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補助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六)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建立財
    產管理辦法俾供查核。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附件一)、
  申請書(附件二)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他機關(構)
    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
  予審查。
六、審查之標準: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工作之具體
    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參與人員之共識及參與程度。
 (四)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之整合程度。
 (五)申請計畫執行對平埔族群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推動平埔族群文字語言使用及文化傳承之成效。
 (七)自籌款之比例。
 (八)其他應審查之必要事項。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驗收後,一次撥付
  。
   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撥款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籍)及相關資料。
 (二)補助經費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支出憑證送審。但立案
    之非營利團體,僅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者,得
    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檢附
    領據及部分補助證明文件、各機關分攤表、經費明
    細表、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張)辦理核銷,
    原始支出憑證應自行妥善保管十年,供審計機關查
    核。
 (三)立案非營利團體應依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之扣繳申報
    ,並於核銷時,併送扣繳證明文件。
八、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處分,應同時作成下列附款:
  (一)補助經費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經費少
        於申請計畫總經費,應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報時繳
        回。
  (三)未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
        三十日前完成撥款核銷者,本處分撤銷。
  (四)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
        撤銷本處分。
  (五)申請單位執行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申請單位應
        同意授權本會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
        。
  (六)申請單位應於該申請補助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設
        備之適當位置,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
九、附則:
 (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補助對象執行情形。
 (二)計畫或補助項目如有變更、調整,應函報本會重新
    核定與備查。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