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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80488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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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
    作與技藝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臺灣從事工藝產品設計、研發
  及生產製作之原住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原住民,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四)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四、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
    備或資料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二)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就申請人從
    事工藝作品之技藝性、設計性、實用性、文化特色
    與經濟效益或特殊成就等項目進行審議,必要時,
    得委請申請人作現場展示。
五、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
  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六、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甄選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
    附於創作產品本體。
 (二)通過甄選者使用以創作人為主題之廣告、海報、目
    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四)。
七、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
  證屬實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不符第二點所列資格者。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者。
 (四)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本會就優秀工藝師得酌予適當之獎勵(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