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生活困苦原住
民家庭,解決其居住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之執行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原住民家戶,得適用申請租用條件
:
(一)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
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因生活陷入
困苦或地方政府認定需協助安置者。
(二)未曾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
五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一定數
額者。
但單親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
居老人不受前項人口數限制;另經本會專案核准在案者
,不受中低收入經濟條件之限制。
四、本要點第三點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且經當地執行機關報
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機關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研提次年度辦理租用
國宅或集合式住宅實施計畫二份,並於每年五月前函送
本會核辦。
前項實施計畫應含依據、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受惠
人數、內容、辦理方式、地點、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
細表、請本會補助金額等項目。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執行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預算辦理。
但財政確有困難者,得由本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七、本會補助經費之核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各執行機關提具之計畫需求、財務狀況及原住民
人口數比例,酌定補助金額。
(二)以一次分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補
助地方分配數。
八、執行機關應依本要點訂定審核作業規定,並報本會核定
後實施。
九、督導與獎懲: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需輔助住宅改善之原住民家庭應主
動發掘,經核定之受補助家庭應予個案輔導與協助
,本會得派員實地了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
(二)執行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五日前將每半
年執行情形報告表函送本會備查。
(三)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良好之單位,於次年度逐級酌增
經費額度;執行成效不佳之單位,依執行情形逐級
減列經費額度。
(四)本會對執行機關辦理執行成效情形,得酌予適當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