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租用國宅或集合式住宅轉出租原住民居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建字第10300206092號 令
法規體系: 公共建設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生活困苦原住
  民家庭,解決其居住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之執行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原住民家戶,得適用申請租用條件
  :
 (一)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
    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因生活陷入
    困苦或地方政府認定需協助安置者。
 (二)未曾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
    五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一定數
    額者。
   但單親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
  居老人不受前項人口數限制;另經本會專案核准在案者
  ,不受中低收入經濟條件之限制。
四、本要點第三點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且經當地執行機關報
  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機關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研提次年度辦理租用
  國宅或集合式住宅實施計畫二份,並於每年五月前函送
  本會核辦。
   前項實施計畫應含依據、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受惠
  人數、內容、辦理方式、地點、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
  細表、請本會補助金額等項目。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執行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預算辦理。
  但財政確有困難者,得由本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七、本會補助經費之核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各執行機關提具之計畫需求、財務狀況及原住民
    人口數比例,酌定補助金額。
 (二)以一次分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補
    助地方分配數。
八、執行機關應依本要點訂定審核作業規定,並報本會核定
  後實施。
九、督導與獎懲: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需輔助住宅改善之原住民家庭應主
    動發掘,經核定之受補助家庭應予個案輔導與協助
    ,本會得派員實地了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
 (二)執行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五日前將每半
    年執行情形報告表函送本會備查。
 (三)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良好之單位,於次年度逐級酌增
    經費額度;執行成效不佳之單位,依執行情形逐級
    減列經費額度。
 (四)本會對執行機關辦理執行成效情形,得酌予適當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