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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500770572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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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住宿或借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
 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住宿費、清潔維護費。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
 廠商及個人。
第四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
   (一)雙人套房(單床):新臺幣七百元。
   (二)雙人套房(雙床):新臺幣九百元。
   (三)六人套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人新臺幣三
      百元)。
   (四)十人團體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新臺幣
      一百五十元)。
   (五)通舖:新臺幣一千元(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清潔維護費:
   (一)大禮堂:半天,新臺幣八百元;晚上,新臺幣
      一千元;上下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天,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議室:半天,新臺幣五百元;晚上,新臺幣
      六百元;上下午,新臺幣六百元;全天,新臺
      幣八百元。
   前項所稱全天係指包括白天及晚上。
第五條 前條住宿費,原住民及各機關舉辦原住民行政各項
 活動之單位人員以八折優待。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