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
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
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
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依本計畫價購之土地,為原住民現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
,經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會勘確認者。
三、縣(市)政府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本計畫
附表二所列原住民現使用台糖公司土地之會勘。
前項會勘,由縣政府召集鄉(鎮、市)公所、地政事
務所及台糖公司組成會勘小組,實地會勘;並通知使用
人或使用人之受委託人攜帶下列資料到場:
(一)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現使
用人印章。
(二)現使用證明:如使用證明、四鄰使用證明或其他足
茲證明其使用事實之圖文資料之一。
(三)由受委託人到場者,應攜帶書面委託書。
四、會勘應由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事項逐一確
認,並確定是否符合價購要件,做成紀錄送達使用人:
(一)每筆土地現使用人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由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確認。
(二)使用地號標示範圍、面積及估算面積(如需辦理分
割測量,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前項會勘紀錄格式,由本會定之。
五、會勘完成符合價購要件者,縣(市)政府應於九十六年
六月三十日前造冊送本會。
六、縣政府應輔導現使用人於會勘時,填具補辦增劃編原住
民保留地申請書。
七、會勘後需辦理分割測量之土地,由鄉(鎮、市)公所會
商地政事務所,擬具分割測量計畫,送請縣政府,協調
地政事務所優先排定分割測量期程,所需經費,擬具計
畫(含經費預算)陳送本會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