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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處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0300267582 令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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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現使用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價購
    作業,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院臺內字第0950
    041004號函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
    地價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依本計畫價購之土地,為原住民現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
  ,經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會勘確認者。
三、縣(市)政府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本計畫
  附表二所列原住民現使用台糖公司土地之會勘。
     前項會勘,由縣政府召集鄉(鎮、市)公所、地政事
  務所及台糖公司組成會勘小組,實地會勘;並通知使用
  人或使用人之受委託人攜帶下列資料到場:
 (一)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現使
    用人印章。
 (二)現使用證明:如使用證明、四鄰使用證明或其他足
    茲證明其使用事實之圖文資料之一。
 (三)由受委託人到場者,應攜帶書面委託書。
四、會勘應由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事項逐一確
  認,並確定是否符合價購要件,做成紀錄送達使用人:
 (一)每筆土地現使用人及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由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確認。
 (二)使用地號標示範圍、面積及估算面積(如需辦理分
    割測量,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前項會勘紀錄格式,由本會定之。
五、會勘完成符合價購要件者,縣(市)政府應於九十六年
  六月三十日前造冊送本會。
六、縣政府應輔導現使用人於會勘時,填具補辦增劃編原住
  民保留地申請書。
七、會勘後需辦理分割測量之土地,由鄉(鎮、市)公所會
  商地政事務所,擬具分割測量計畫,送請縣政府,協調
  地政事務所優先排定分割測量期程,所需經費,擬具計
  畫(含經費預算)陳送本會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