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
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
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
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
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
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
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
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
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
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
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
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前述請假
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假結
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
期間之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
,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
自費留學生資料卡(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
學生生活費申請表(附件二)、生活費領據(附件
三)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
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當地
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
語系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
表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
影本、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份(附件四)
。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
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
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
補助。
九、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
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
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