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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20008095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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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原住民
  學者教學研究之品質,增進原住民大學院校研究生獨立
  學習及研究之能力,並充實原住民特殊專門人才相關專
  業知能及培育原住民各類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補助項目、資格、期
  限、額度及申請人語文能力條件如下:
 (一)國際學術研究與合作交流
  1.申請資格:凡具左列資格之一者:
  (1)擔任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經服務學校或機關推
     薦者。
  (2)學士學位以上,從事原住民學術研究工作,滿三
     年以上並經由服務機關推薦者。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
  (1)依邀請單位認可之語文標準。
  (2)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人
     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五名。
  6.備註: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
 (二)學位論文及研究資料蒐集
  1.申請資格: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含在職研究生),由學校推薦,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
   。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
   修、研習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名。
  6.備註:本補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各類專門人才研習或訓練
  1.申請資格:社會人士具有特殊專門才能,對原住民族
   事務有具體服務事蹟或貢獻,並有意願學習及返鄉服
   務者,由服務機關或民間團體推薦。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
   修、研習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五名。
  6.備註:每一年度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
 (四)行政專業人員出國專題研究
  1.申請資格:從事一般行政、文教行政、教職人員及原
   住民族事務行政等,連續三年考績甲等或對原住民族
   事務有具體服務事蹟或貢獻,且有意願進行專題研究
   ,提出考察計畫,於返國後提供具體可行政策或建議
   ,並由服務機關推薦者。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
   修、研習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名。
  6.備註:每一年度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
三、
 (一)申請程序:(詳如附件一,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
    究、進修、研習申請流程)。
  1.申請人自行向擬前往研究、進修、研習之國外學校或
   機構,提出三個月至六個月之計畫,經該學校或機構
   受理後,備妥下列資料,於每年三月或八月向本會提
   出申請,未於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計畫及許可函件(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語文能力證明。(詳如附件二)
  (4)申請表。(如附表一)
  (5)計畫書。(如附表二)
  (6)對原住民族事務具體服務事蹟或貢獻證明資料影
     本。(如附表三)
  (7)服務機構、學校或團體推薦同意函。
  2.本會分別於五月底及十月底審查完竣並公告錄取名單
   。
  3.凡經本會錄取出國人員應於預定啟程出國日一個月前
   ,填妥同意申請書(附表四)、同意書(附表五)、
   資料卡(附表六)、保證書(附表七)連同國外研究
   、進修、研習機構許可正、影本(正本於驗訖後隨即
   發還)、邀請單位邀請計畫書或邀請函(影本)各一
   份,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審查作業:
  1.審查原則:由本會於辦理評選前,召開評選標準會議
   ,決定評分之項目、標準及其他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審查項目包括:前往國家之語文能力證明、計畫完
   備性、對原住民族事務瞭解與具體貢獻及原住民族相
   關研究著作等。
  2.成立評選委員會: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成
   立評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
 (一)經費補助標準如附件三。
 (二)申請人未曾獲得政府相關補助者,優先補助之。
 (三)申請人一次僅得申請一種補助,且於規定年限內,
    不得重複申請。
 (四)已獲得教育務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或其他政府
    機關相關之出國或留學補助者,於補助期限結束二
    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補助總經費者,本會依比
    例核減補助款。
 (六)申請人若違反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查獲
    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出國者,追繳回補助款。
五、
 (一)受補助人員出國前,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第一期款)。
 (二)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補助經費項
    目支出原始憑證、相關會議、活動或授課情形說明
    及報告書送本會,並出席返國報告審查會議,上述
    資料及會議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撥付補助
    經費二分之一(第二期款),如無照上述規定辦理
    核銷結案者,追繳回第一期補助款。
六、
 (一)受補助人員在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期間,應
    依核定計畫執行。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或因其
    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取得前往短期研究
    、進修、研習之學校、機構證明,轉請本會核定後
    ,方得變更計畫。
 (二)受補助人員在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期間,如
    有前往其他地區之學校、機構觀摩之需要者,應取
    得短期研究、進修、研習之學校、機構出具證明,
    轉請本會核定後辦理,並於原核定補助金額內檢據
    核銷。
 (三)受補助人員應於本會錄取公告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出
    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取消其錄
    取資格,經取消錄取資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
七、
 (一)本會得邀請受補助人員返國後舉行座談會或出席相
    關會議,以瞭解短期研究、進修、研習等成效,受
    補助人員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人員返國後應繳交二萬字以上之報告書送會
    核備,在國外之講義及進修、研習或觀摩之資料應
    翻譯列為報告書之附件。報告書應敘明經過情形及
    心得、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日程表等(報告
    書格式如附表八)。
 (三)受補助人員返國服務期限應依返國服務計畫書辦理
    。
 (四)受補助人員應返國服務而不返國者,經本會通知償
    還其所領補助經費,於接獲該通知後逾三個月仍不
    償還者,本會將向其保證人或保證商號追回其所領
    之補助經費。
 (五)受補助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
    應負賠償責任。
八、受補助人員短期出國研究、進修、研習期間,由本會協
  調我國駐外單位就近提供必要協助,受補助人員抵達國
  外後,得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向指定之駐外單位報到,各
  駐外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