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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住宅貸款延展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建字第10300221672號 令
法規體系: 公共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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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失業
  、家庭變故,以致生活困苦而無力支付貸款本息之原住
  民住宅貸款戶渡過經濟困境,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家庭變故係指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成員死亡。
 (二)家庭成員遭受意外傷害致家庭經濟支出大幅增加者
    。
 (三)負擔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家庭成員因患病、失蹤、
    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以致家庭經濟來
    源中斷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專案認定者。
三、因非自願性失業或家庭變故以致生活困苦而無力支付貸
  款本息之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戶得檢具下列
  任一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陳轉本會同意後延展
  貸款:
 (一)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之非自願性失業認定證明
    。
 (二)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家庭變故證明。
 (三)公私立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
    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庭變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得依個人需要以下列方式擇一申請延展及攤還:
 (一)本息緩繳一年:緩繳之本息,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
    均攤還,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二)本金緩繳二年:得申請本金緩繳二年,緩繳期間利
    息照繳。緩繳之本金,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
    ,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前項申請每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自失業或家庭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但有特殊情況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本會所貼補利息仍照常撥付。
七、承辦金融機構應按月以書面向本會陳報貸款戶申請延展
  之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