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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010471978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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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
  產業活動,增進原住民產業經營管理效能,提昇產業層
  次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
 (二)各級農(漁)會及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
    體。
 (三)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
    。
 (二)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含傳統手工藝、竹(籐、編
    )器、刺繡、編織、服飾、陶藝、木雕、皮雕、石
    雕、雅石、琉璃珠、玩偶、奇木等產品)。
 (三)委託或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研討(習)會活動。
 (四)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準:
  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2.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3.委託或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習)會最高不得超
   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4.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依其性質酌予補助。但其
   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前三項補助最高額度。
  5.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產業經濟、
   產業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得經專案核可,不受上開
   四目之限制。
 (二)申請機關(構)須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
    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三)同一申請機關(構)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
    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機關(構)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備齊下列書件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但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
    、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
    效益等項)。
 (三)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財務處理:
 (一)經同意補助之產業活動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
    舉辦者,應即函報本會核備。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
    封面,如附件二)。
 (三)接受補助機關(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
    具領據、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
    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四)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
    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
    明文件。
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會對經核定受補助機關(構)應予輔導妥予協助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
 (二)本會對辦理成效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八、附則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
    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
    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