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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企字第10300163782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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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
 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
 代理之。
第三條 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
 ,得改開座談會。
第三條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
 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第四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之審議事
    項。
  三、跨部、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事項。
第五條 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條 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
 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第七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第八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第九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一日分
 送各出、列席人員: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二)本會重要措施。
  (三)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四)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第十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
 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第十一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
 ,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十二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
 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十三條 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
 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