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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公發布日(Date) 104.02.0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3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6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