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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
  傑出專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已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
    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
    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惟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
 (二)學術專門著作: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並經審
    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三)發明:取得發明專利權者予以獎勵,擇一獎勵。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及格者予以獎勵(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下列賽會獲得前六名者,擇一
    最優成績之賽會競賽項目提出獎勵申請: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
   項目。
  2.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
  3.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
  4.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
  5.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
  6.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7.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前項各款項目以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四、獎勵方式:
 (一)深造教育
  1.入學階段: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
   者,碩士生獎勵新臺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臺
   幣三萬元。
  2.獲得學位階段: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
   ;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
    萬元。(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四)專業考試: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五、申請(推薦)方式及時限:
 (一)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逕向本
    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依申請類別擇一)
    、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身分)一份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附表七、八)或實物。
六、審查: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及各單位代表辦
  理審查。
七、申請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獎勵之作品,經申請者同意
  授權,本會得視需要委託承辦單位協助展示、推廣、典
  藏。
八、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
  或曾獲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而未確實切結者,
  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當事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
  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
九、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十、獎勵金申請人對於原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應於收到複審
  通知單後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訴願書(如附
  表九)經本會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十一、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要點修
  正前,已發生或取得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情
  事者,得於一百零二年度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但已提
  出申請者,不適用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