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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就讀大
  專院校學行兼優或具特殊才藝表現或自願工讀及低收入
  戶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後二年),但不包括研究
  所學生。
三、本要點獎助學金包括: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
  入戶工讀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但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
  宿等費用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助學
  金。
四、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符合
  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獲
    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
    及格者。
 (二)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
    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時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高低為
    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以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一
    為原則。
五、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
  願工讀,及設籍在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
  學生,得申請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入戶且自願工讀之
  原住民學生,得申請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六、全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以下之原住民學生,於申請本
  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時,檢附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
  全戶所得證明,經審核通過,得以優先順位核發獎助學
  金,但申請第四點第二款獎學金學業成績應達七十分以
  上。
   前項全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本人、父母及共
  同居住之祖父母、兄弟姊妹。
七、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二千元
  ,一般工讀助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一萬七千元,低收
  入戶工讀助學金每名每學期為二萬七千元。
八、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一千四百五十名。
 (二)一般工讀助學金:一千八百九十四名(設籍蘭嶼地
    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不占名額,亦
    不限名額。)
 (三)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不限名額。
   前項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
  託方式辦理。
九、大專校院得設置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辦理審核獎助學金
  有關事宜。
十、領有工讀助學金學生,其工讀範圍、時間如下:
 (一)工讀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學務、總
    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學校設有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或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者,
    工讀之學生由該中心統籌輔導與管理。
 (二)工讀時間:每學期工讀時數為四十八小時至六十小
    時。
   各校自行擬訂工讀計畫,於每學期開學時公告實施。
十一、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
  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全
  戶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低收入戶學生,並需檢附
  全戶年所得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十二、大專院校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十五日
  前通知受委託單位,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暨領據,並
  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三月底以前送請受委託單位核發
  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