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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依  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簡任

第十四職等

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技監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二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一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七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

0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