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三
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技監
二
參事
處長
六
副處長
第十一職等
主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二
技正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
四
專員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一
分析師
設計師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
技士
十七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
事
室
政
風
主
計
佐理員
合計
二0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