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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遊客進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遊園,
  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三、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1.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優惠對象。
  2.半票:學生、軍警人員。
  3.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4.免費:身高一十公分以下幼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
   老人及身心障礙人士。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一般機車。
  2.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箱型車。
  3.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四、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五、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