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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
 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三條 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
 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相關機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會議、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
   活動。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五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技術性事務之審核、會核。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七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
   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
   、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展。
 六、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國際與兩岸原住民族交流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八、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綜合規劃事項。
第八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
   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
   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
   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
   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事項。
第九條 社會福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政策與法規
   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健康促進、全民健保、國民年金與長期照護之
   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推動、協調、審議及督導。
 四、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之查核及徵收。
 五、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之協調及審議。
 七、原住民急難救助及法律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八、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九、原住民族人民團體之聯繫及服務。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
第十條 經濟發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
   、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
   融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
   、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
   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
   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第十一條 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
   審議。
 二、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
   輔導。
 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
   輔導。
 四、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
 五、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
   法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
   、協調、輔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
   建等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
   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
   、爭議處理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
   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
   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
 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
 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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