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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住民
族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
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族群關係和諧之促進,
 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輔導及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學、語言、文字創制、傳統文化與
 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及創作,具有特殊功績。

四、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
 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
 光、產業輔導及經濟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生活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導,貢
 獻卓著。

八、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服務
 及職業訓練,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十、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
      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且同一事蹟不得頒
    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
 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
      由,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

第六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
      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
      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