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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
  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
  ,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與訓練條件:
 (一)申請對象:凡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
    辦理之職業訓練,年滿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原
    住民。
 (二)訓練條件:
  1.訓練期間:一星期以上。
  2.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時數四小時以上
   。
三、補助標準:
 (一)參照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頒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第二十條規定,補助金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
    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二)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
    算,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一週以上未達十日且訓練時數達二十小時者,發給四
   分之一個月。
  2.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3.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三)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符合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頒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對象,一至
    六個月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自第七個月起得向本會申請補助金,最長以六個
    月為限。至身心障礙者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優先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領政府各項補助金總
    額數,以不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限。
四、申請程序:
 (一)由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應於
    開訓後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3.核准訓練計畫書(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
  4.申請者之全戶戶籍謄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5.申請者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二)申請文件,經本會審核通過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
    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
    後應副知本會。
五、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成果統計: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個月
  內填具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三),彙送本會備查。
七、附則:
 (一)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
    之受訓學員申請該項津貼,二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申請人倘有中途退(離)訓情事(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訓練機構應依實際參訓人數及日數,按比例
    將補助款繳回本會。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
    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
    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會應將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核准案,副知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