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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原住民創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產業、學術、
    研究資源,鼓勵培育原住民族創業,協助營造原住民族
    創業環境,創造產業育成輔導機會,以促進原住民族文
    化產業事業化經營,達到扶植原住民族產業發展,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設置育成單位之國內大學(專)校
  院。
   前項所稱育成單位指為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
  ,提供空間及軟、硬體設備設施、技術、人才、商務、
  資訊、行政等輔導服務之單位。
三、本會得就提供或輔導下列原住民族產業活動之獎勵對象
  優先獎勵:
 (一)輔導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及有機農產業且具獨立
    創作工作者進駐所屬育成單位。
 (二)輔導培育領域於文化創意產業及有機農產業具經驗
    及績效者。
 (三)鼓勵原住民投入前兩款之產業者。
 (四)拓展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或有機農產業之育成市
    場及會展活動者。
 (五)辦理其他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或有機農產業之生
    產、行銷、推廣等活動者。
四、本要點之獎勵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不予獎勵
  :
 (一)違反獎勵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且禁止獎勵期間
    仍未屆滿。
 (二)其他具體事實足證給予獎勵顯不合理。
五、本要點所定獎勵方式如下:
 (一)獎勵金:獎勵額度依申請須知公告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人力:執行人力由本會當年度申請須知公告進
    行規範。
 (三)其他獎勵方式依本會當年度申請須知公告。
六、獎勵對象應依本會網站公告計畫,齊備工作計畫書並於
  申請時限內提出申請。
   工作計畫書應齊備所屬育成單位之下列文件,內容格
  式請參照本會當年度公告之作業手冊:
 (一)具輔導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或有機農產業能力之證明
    。
 (二)營運概況。
 (三)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會
  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七、本要點所獎勵之經費應專用於執行經本會核定工作計畫
  書內容,並依本會會計事務作業規範辦理。
八、本會得視情況邀集機關代表、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及
  有機農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組成審查小組
  ,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
九、審查方式:
 (一)書面資格審查:
  1.計畫可行性及人力規劃。
  2.原住民族產業輔導及推動實績。
  3.提供輔導服務能力及軟、硬體設備設施完善性。
  4.所在區位資源的掌控與連結程度。
  5.經費合理性。
 (二)審查會議
  1.通過書面資格審查後,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由本會
   核定獎勵對象。
  2.本會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審查作業。
十、獎勵對象所提之工作計畫書經本會審查核定後進行撥款
  ,執行期間,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執行情形,各獎勵
  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向本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書,
  經本會審查結果,須補正資料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
  。
十一、獎勵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獎勵
  ,或核減獎勵金額,且依情節輕重停止獎勵一至五年: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訂計畫。
 (三)對於獎勵之事項內容重複申請。
 (四)違反本會獎勵公告。
 (五)執行成果報告書經本會審查結果通知限期補正,而
    不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
十二、獎勵款項之運用,若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獎勵對象因受本要點獎勵而辦理相關宣傳、記者會、
  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儀式等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十四
  日通知本會,並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
十四、第十一點、第十三點應載明於本會核定獎勵之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