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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
    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
    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
        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
        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
  (二)學術專門著作: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經審查
        評定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
        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權者
        。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下列賽會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
      項目。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
      競賽項目。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 (盃) 賽。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 (盃) 賽。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前項各款項目以申請當年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
    事實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
    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獎勵新
      臺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
    2.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
      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
        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三)發明: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
        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
        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依申請類別擇一)。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三)如係共同發表著作或取得專利者,應檢附同意書(
        如附表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追
    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