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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
    場、視聽館及國際會議廳。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
    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