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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
    、貢獻國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符合獎勵項目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深造教育
      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
      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惟公費生不得請領本
      獎勵金。
(二)著作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於政治社會、教育文化、醫療保健、生活改善
      、土地利用、農林漁牧發展、工商業發展、觀光遊憩、經濟管理、
      創業生產等領域經公開發表並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
      ,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三)發明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取得發明專利權者予以獎勵,擇一獎勵。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對於從事原住民族專題研究者,經公開發表
      並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委辦研究案
      ,學位論文及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專業考試
      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予以獎勵。(不含
      檢覈筆試)。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參加全國性運動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總
      會)主辦之單項錦標賽,擇一最優成績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入學階段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碩士生獎勵新台幣
        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
      2.獲得學位階段
        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八
        萬元。
(二)著作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三)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獎勵標準如附
      件一)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五)專業考試
      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四。


五、申請(推薦)方式及時限:
(一)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底前核轉本
      會委託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三)申請時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依申請類別擇一)、領
      據(如附表四)、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身分)一份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附件二、三)或實物。


六、審查
    審查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會洽聘之;本會受理前項申
    請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複審完畢。


七、申請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獎勵之作品,得由本會視需要委託承辦單
    位協助展示、推廣、典藏。


八、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他單
    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而未確實切結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當事
    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追回已發給之獎
    勵金。


九、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十、獎勵金申請人對於原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應於收到複審通知單後三十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訴願書(如附表五)經本會向訴願管轄機
    關提起訴願。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