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
取得資金,進行原住民族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多元就業
機會,有效建立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擴大推展原住民族
產業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
(二)原住民營利法人: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法人,其負
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
監事及股東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原住民合作社:經政府立案,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
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三、補助項目範圍:
(一)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
(二)原住民族有機農產業。
四、補助對象應依本會作業手冊公告內容,於公告申請期間
內,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五、本會得邀集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計畫之審
查。
六、申請計畫案件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資格審查:由補助對象齊備申請補助計畫書,
由本會審查其資格及文件資料。
(二)審查會議:通過書面資格審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
會議。
(三)計畫核定及公告:由本會核定並公告補助名單。
送達本會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選,均
不予退回。
七、補助對象應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檢送工作計畫書及與本
會依獎勵國內設置創新育成中心之大學輔導原住民創業
作業要點獎勵之國內大學(專)校院所簽訂之計畫執行
意向書、進駐合約書。由該大學(專)校院報本會請款
,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成果展後兩週內)繳交結案
報告,由本會核定後撥付尾款。
八、補助經費標準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不得變更核定用途。補助金額上限,以該年
度公告為準,其中核撥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七十五為限。
(二)每一補助案經費應限於補助計畫書內核定之科目:
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並依本會會計事務作業
規範辦理。
九、補助經費核銷時,應齊備下列文件,並由本會依獎勵國
內設置創新育成中心之大學輔導原住民創業作業要點獎
勵之國內大學(專)校院統一辦理,相關核銷文件應製
冊留存備查:
(一)領據。
(二)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與附件。
(三)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之分攤表。
(四)費用支出明細表。
(五)本會就補助事項補助經費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前款費用支出明細表應連同原始憑證送
核。
十、補助對象如有結餘款、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
收入,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繳回。
十一、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宣傳產品,其上限不可超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二)補助對象接受本會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如涉及採
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法人應出具完稅證明。
十二、於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不定時派員訪查補助對象之辦
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或經通知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一部或全部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追繳經費:
(一)補助款之運用與補助計畫書不合、浮報經費等之情
事。
(二)未經本會同意而擅自變更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三、附則
(一)補助對象辦理補助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補助對
象應先將修正計畫報本會核定。執行後經費不足者
,不得申請增加補助數額。
(二)補助對象因受本要點補助而辦理相關宣傳、記者會
、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
十四日通知本會,並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
十四、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應載明於核定補助之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