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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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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附表.doc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獎補助實施要點-附件.doc
法規內容:
一、宗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
台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
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昇台灣原住民
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補)助之活動內容:依本要點之獎(補)助係以參
與下列主題之活動為限: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化權、智
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
(三)生物多樣性。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國際活動。
(五)前往與本會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國家
進行交流事項。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要點宗旨並經本會認可之活動。
上述活動得以研習、會議、論壇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
方式進行,但不包含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之展演活動。
三、申請資格及要件
(一)個人:須在國內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有相關
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具原住民身分
者優先。
(二)團體(機構)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2.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原住民社會有
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3.其他有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團
體。
團體之申請獎(補)助者,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
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五日前,備
函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
;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
後五日內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
(一)個人: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
本,驗後發還。
2.獎(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3.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4.具原住民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二)團體(機構):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
本,驗後發還。
2.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
3.獎(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4.團體(機構)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5.團體(機構)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影
本。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
www.apc.gov.tw
)
下載。
五、審查與核定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聘請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審查
小組於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活動符合本要點獎助之宗旨與主題。
2.配合本會業務。
3.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組討論主持人
或應邀發表論文。
4.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5.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6.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劃。
7.申請者外文能力。
8.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二)申請獎(補)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人以上
或團體在二個以上時,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
員組團參加,其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六、獎(補)助標準
(一)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情形,
按前往地區別獎(補)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附表。
(二)申請獎(補)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生活
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等項為限,
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就同
一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如經查屬實,
依法取消或收回獎(補)助之經費。
(三)具有提昇台灣原住民地位或拓展外交意義之重要國
際性活動,得經審查會議予以專案補助,不受前開
獎(補)助標準之限制。
(四)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獎(補)助標準(上
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七、經費撥付: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個人或團體,應於
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領據與經費收支明細表
、原始支出憑証,以及五千字以上書面報告、大會完整
會議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逾期本會得取消獎(補)
助。
八、附則:
(一)出國出席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活動,同一人於同一年
度內,最多以獎(補)助二次為限;同一團體於同
一年度內,最多以獎(補)助一次為限,且最高以
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但基於本會政策需要者不在
此限。
(二)外籍人士應邀來臺參加本會協助辦理之國際交流與
合作之活動者,以團體(機構)申請為限,依本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獎(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
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所撰寫之專文,本會亦
得依需要無償應用及刊登於本會網站供大眾參考。
(四)本會每年得就本要點之主旨評鑑受獎(補)助者參
與國際活動之成效,經評定為優良者,於下一年度
就同一活動優先獎助,並列為本會諮商團體。
(五)受獎(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
與利益之活動;違反者收回獎(補)助,嗣後不再
受理其申請。
九、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