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
受學前教育之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就
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
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
千五百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
一萬元。
四、本要點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
助且不得重複申領。
五、本要點與地方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得同時補助。
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
額。
六、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
養人為申請人。
本要點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二
十日,第二學期為四月二十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
相關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
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規定者,依
規定核發補助款。
本要點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採隨到隨辦
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
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
助人數、補助金額、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