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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
  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
  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
    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
    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
    類、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
三、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
  補助金額由本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開立之繳款單,逕
  行撥付該局。
四、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
  外提出申請。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投保。
五、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由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承辦人員,依規定及事實
        確實審核。
 (二)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三)有工作者應優先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以眷屬
    身分依附他人投保。
 (四)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不得以第六類第二目
    保險對象身分投保。
 (五)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六)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
    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撫養
    義務之保險人投保。
六、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
  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七、如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規定議處。
八、經費來源:八十八年度所需經費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
  備金支應,八十九年度起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